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轶宸,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营,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五现场6栋7单元4号。
第三人:杜国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兰州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义(杜国富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
第三人:杜国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杜某某以及第三人杜国富、杜国苗、杜国义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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