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国三
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杜国三。
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
原告杜国三诉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国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国三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国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国三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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