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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河北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址邢台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泽,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江东四路创智园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继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超,被告管理人员工。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河北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杜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杰

书记员: 刘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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