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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吉某与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吉某与被告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吉某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吉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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