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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秋林(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被告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陈进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秋林,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某、被告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2011年11月8日,原告杜某某向被告世通公司购买一套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帝景苑”小区8幢1单元803号商品房,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交付期限、办理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该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33597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35974元,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办理按揭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万元。
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须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013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面积补差款2300元,并将代办房地产费用14808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支付逾期未办理房产证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01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成立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二、三及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该合同,同时证明该合同的内容及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真实性;3、购房发票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35974元并通过银行办理按揭支付购房款20万元;4、代收代办房地产权属证费收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已缴办房地产权证的费用14808元及面积补差款2300元。
被告世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本案在庭审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庭审中的陈述,认定原告诉称的全部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杜某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向原告杜某某支付不能按时进行产权登记的违约金101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户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用途:上诉费。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杜某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向原告杜某某支付不能按时进行产权登记的违约金101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文胜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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