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姜瑞,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莹,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正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季汉清,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阮正平、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50元,减半收取8175元,原告杜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丽珍
书记员:张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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