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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卢某与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卢某
马亮
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胡家才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兴山县。
原告:卢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系杜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马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W。
法定代表人:徐启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才,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卢某与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卢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卢某负担。

审判长:韦星

书记员: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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