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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朱尚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昂昂溪精神病院护士,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肖爽,系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尚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医学院后勤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杜某与被告朱尚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丰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尚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朱尚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杜某提供了朱尚煜签名的借条和收条,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2分(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杜某要求朱尚煜归还8万元欠款及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也应由朱尚煜负担。杜某要求朱尚煜负担委托代理律师的费用的诉求,因杜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尚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杜某欠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
被告朱尚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杜某借款期间的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8万元归还完毕止)。
如果被告朱尚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朱尚煜负担;保全费820.00元,由朱尚煜负担(此两项费用杜某已经预付,朱尚煜在本判决生效后将其负担的费用立即给付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丰

书记员: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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