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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宏亮、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宏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宏亮、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苟敏、被告李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枝江市白洋镇老街68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被告孙某的父亲孙泽海和母亲辛保芹于1993年将位于枝江市白洋镇老街68号的房屋一套出售给了被告李宏亮,并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1998年被告李宏亮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原告要求被告李宏亮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才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孙泽海名下。孙泽海于2008年去世,辛保芹于2012年去世,其唯一继承人为被告孙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被告孙某的父母孙泽海和辛保芹将登记在辛保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枝房证字第050276号的房屋卖给被告李宏亮,双方履行了房屋交付手续。随后,该房屋所占土地办理了证号为枝国用(93)字第03380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双方未经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私自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人涂改为李宏亮。1998年,李宏亮又将该房屋卖给原告杜某某,并交付了房屋,杜某某亦支付了购房款,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另查明,孙泽海与辛保芹夫妇分别于2008年、2012年死亡,被告孙某系二人独子,孙泽海、辛保芹无其他继承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孙泽海、辛保芹与被告李宏亮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宏亮与原告杜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口头合同,原、被告对房屋买卖事实均无异议,并已完成交付行为多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2007年10月1日)以前,不违反当时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未完全履行,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被告孙某作为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的继承人、李宏亮作为房屋出让人,均应当协助杜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不得逃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税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辛保芹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枝房证字第050276号的房屋归原告杜某某所有;
二、被告孙某、李宏亮协助原告杜某某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杜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宏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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