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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赖某某诉黄某某、唐文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赖某某
黄某某
唐文华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女。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经商,住安远县欣山镇三百山大道日豪花苑小区10栋C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唐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某某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城区分理处1403540044XXXXX9账号内有存款5021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城区分理处14035400440XXXXX9的银行账户,冻结上限为1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城区分理处1403540044XXXXX9账号内有存款5021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城区分理处14035400440XXXXX9的银行账户,冻结上限为15万元。

审判长:郑老三
审判员:陈民雄
审判员:叶华尚

书记员:唐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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