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号*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2166117-5。
法定代表人:刘聪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杜保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杜某某与被申请人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保安名下13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杜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保安名下13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薄涛
书记员: 李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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