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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范某某等与牛彩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庆堂,男,住河北省清河县,系杜村村委会推荐人员。
被告:牛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尹秋磊,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兴安路28号一层西侧。
负责人:张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少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杜某某、范某某诉被告牛彩霞、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杜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杜某某、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慧

书记员: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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