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学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现因犯罪羁押于湖北省江北监狱,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余家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学兵、杜某某、余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某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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