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被告:石大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石某某、石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大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大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撤回对被告石大军的起诉。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龚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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