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革新,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贵,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协育友好医院。
法定代表人池田晃,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岩,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明秋,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杜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爱武,黑龙江姚爱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医院、齐齐哈尔协育友好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王英、委托代理人刘革新、李金贵,齐齐哈尔协育友好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铁岩、朱明秋,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杜国军、委托代理人姚爱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39.64元,退还给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医院34,840.64元,退还给齐齐哈尔协育友好医院18,799.00元。
审 判 长 杨春雷 审 判 员 刘 颖 代理审判员 于 丹
书记员:李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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