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壕,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杜某某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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