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24-25楼。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董事长。
被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董事长。
被告徐才礼。
被告朱宏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才礼、朱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11元减半收取182805.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饶贵芳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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