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与河北省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
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
崔征
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友谊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征,
委托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诉被告河北省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建福、被告河北省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委托代理人郑久成、崔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事实清楚。对被告依据唐某协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对原告予以除名的行为,因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与唐某协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唐某协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考勤制度且不适用于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职工,故被告该行为属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因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即14300元[(1100元/月×5个月+1100元/月×4个月×2)]。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争议,故用人单位不承担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3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事实清楚。对被告依据唐某协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对原告予以除名的行为,因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与唐某协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唐某协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考勤制度且不适用于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职工,故被告该行为属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因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即14300元[(1100元/月×5个月+1100元/月×4个月×2)]。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争议,故用人单位不承担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河北唐某医药采购供应站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3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张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