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长远
书记员:王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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