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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秭归琪美灯饰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琪美灯饰商城,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新泰家居建材市场二楼A区,注册号420527600426317。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秭归琪美灯饰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杜某某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五金板材材料款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被告装饰新泰家居市场的门店时,在原告处购买五金板材等建筑材料,2015年2月1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还需支付原告五金板材材料款12000元,被告商城经营者田德金当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了秭归琪美灯饰商城的印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是秭归琪美灯饰商城,本院在送达过程中经查询,被告秭归琪美灯饰商城已经在工商部门注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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