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优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杜优胜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杜优胜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00元,减半收取计752.00元,由原告杜优胜负担。
审判员 刘丽秋
书记员: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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