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杜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印秋,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书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杜某某之父。
第三人赵满堂,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为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长 王新峰
审判员 耿亚斌
助理审判员 刘一燃
书记员: 董妍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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