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堂,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廼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黄岳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郑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杜某某、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虞廼先、被告邱某某、被告黄岳峰、被告郑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两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某某、田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田某某撤诉。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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