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丰润区。被告:唐某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某空港城三女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秋,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唐某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女河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杜某某、被告三女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振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67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16时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型客车,沿机场快速路行驶时,途径三女河村头桥梁时,桥梁正在施工,但被告既未禁止通行也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牌。因施工造成浮土松软,致使原告车辆失控从桥上坠下,又因施工缺少遮拦和防护措施,原告及车辆坠落带下的坠物砸伤正在桥下施工人李硕田。经诊断,李硕田左肩胛骨骨折,头外伤,颈部、胸背部、右膝软组织挫伤。原告已经先行垫付了李硕田的住院费5700元并经交警调解后另付其他损失23000元,共计28700元。原告杜某某被诊断为头晕、胸闷、胸痛,花去医药费共计1909元。另支付汽车修理费7850元。原告有21天未开工,给客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l1元。原告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组织道路施工,负有安全防护的义务,在施工道路上未设置施工安全提示及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李硕田人身损害,被告负有全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677元。三女河委会辩称,1、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案发当天被告未组织道路施工,而是清理河道淤泥,没有占据桥梁改变路况,事故是由原告驾驶失误,逆向行驶造成,与被告无关。2、本案不属于道路施工侵权纠纷而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道路施工侵权纠纷必须是施工人对道路进行施工,需尽到合理的防护措施,保证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而本案被告没有对道路进行任何改变,无须设立警示标志。事故因原告不当驾驶造成,应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3、此事故交警部门已出具责任认定书,此认定书系交警部门综合全部情况也包括路况进行认定,最终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也没有异议,所以与被告没有关系。4、原告的损失证据不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16时,原告杜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三女河内桥梁处时,车辆翻至桥下,将桥下正在清理垃圾的李硕田砸伤。经唐某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九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硕田无责任。经交警调解,杜某某一次性赔偿李硕田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不包括杜某某前期为李硕田垫付的检查、120等费用)。该事故发生时,被告三女河委会正在组织工人清理桥下的垃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起诉主张翻车事故系因被告组织工人在桥上施工,侵占道路影响通行所致,其应对上述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在桥上施工,影响通行,且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亦未确定原告所主张的上述情况,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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