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奎(系冯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21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与原告因修羊圈一事发生争吵,在原告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告一拳击在原告的右边胸部,致使原告摔倒在地,昏迷不醒。随后其丈夫报警。并把原告送于赤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陪护,致使家中羊群无人照料,羊丢失。事发后,原被告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冯某辩称,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赵志祥非法占地建房一事,挡住了智江出入家门走路,国土资源所进行了实际调查,赵志祥非法占地建房315.19平方米,当天下午行政管理部门走后,冯秀奎、冯某去现场看处理情况,现场有智江、智永亮,还有我村村主任裴爱军、书记赵学平在处理现场,智永亮和杜某某争吵,冯某上前说,亮哥咱们走吧,别搭理他了,杜某某就和冯某争吵,杜某某躺在地上耍无赖,其实就想讹人,让他丈夫报警,警察进行了实际调查。杜某某说冯某动手存在诬陷,请法官实际调查,公正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按当事人的申请调取了公安派出所的卷宗,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赵志祥(杜某某丈夫)建房一事与邻居发生纠纷,挡住了智江出入家门走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实际调查,冯某去看热闹,因此与杜某某发生争吵,杜某某自称胸被冯某杵了一拳打倒致伤,在赤城县医院住院2天,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2、胸前壁软组织损伤,3、脑梗阻,4、糖尿病、5、冠心病、6、高血压,花医药费3021元。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杜某某诉被冯某打伤,要求冯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未有能够证实冯某打杜某某的证据,视为杜某某举证不能,故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杜某某要求冯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王 庭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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