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为民。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红,该公司董事长。
现申请人杜为民以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38000元银行存款。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38000元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文卿
书记员: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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