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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中华与淮安市合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合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诉讼代表人:姚建球,系被告监事。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建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第三人:姜永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娥二村XXX号XXX室。
  原告杜中华诉被告淮安市合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葛某某、姚建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姜永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案号:(2018)沪0117民初7786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原告杜中华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中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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