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通某锁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鸡泽县双塔镇西申底村。
法定代表人:杜庆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邯郸市通某锁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邯郸市通某锁具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诉讼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案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康永法
书记员: 李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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