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聚将,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峰,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朝勇 人民陪审员 吴书军 人民陪审员 王兴辰
书记员:周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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