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
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王XX
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XX,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8号楼6单元505室。身份证号230202195708061829。
委托代理人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建华区全副清真手拉面馆经营人),男,自然信息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0元,减半收取318.50元,由原告李洪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0元,减半收取318.50元,由原告李洪霞负担。
审判长:李福龙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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