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
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杨xx
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磁县双龙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观台镇西保障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周用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杨xx、原审被告xxxxx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邯山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虽然申请再审时提供了证据,但证据不能推翻本院作出的(2014)邯山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李x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范围,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虽然申请再审时提供了证据,但证据不能推翻本院作出的(2014)邯山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李x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范围,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慧田
审判员:卢丽霞
审判员:武宏伟
书记员: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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