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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曲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XX
穆道明(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
曲XX

原告李XX,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道明,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XX,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X诉被告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穆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二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XX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二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XX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郭俊荣
审判员:王海涛
审判员:刘艳

书记员:徐秀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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