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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XX,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德明,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X,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X与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韩德明,被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及原告母亲宁XX借款500000元,并出具欠据,双方借款关系已经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给付原告李XX欠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许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 毅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

书记员:徐秀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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