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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秦某某与时光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时光远

(2015)建调确字第27号
申请人李某,公民身份证号×××,住齐市。
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秦某某,公民身份证号×××,个体业户,住齐市。
申请人时光远,公民身份证号×××,个体业户,住齐市。
案由: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秦某某与时光远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因双方申请人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效力的申请。
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纠纷的主要事实:201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秦某某向申请人李某借贷15万元,约定借贷期限1年,月息2%。
201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秦某某又向申请人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
两次借贷给付部分利息。
现申请人秦某某拖欠申请人李某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5万元。
本院另查明:双方申请人的借贷事实,有双方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证实,双方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同时对诉前调委会认定的借贷事实不持异议。
双方申请人于诉前调委会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双方对协议内容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秦某某与时光远于齐市建华区诉前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确认有效。
即:一、申请人秦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息计30万元。
分期付款如下:2015年7月15日给付10万元,2015年8月15日给付10万元,2015年9月15日给付10万元。
上述利息按月2%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申请人时光远对申请人秦某某负偿付上述欠款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申请人收到本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秦某某与时光远于齐市建华区诉前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确认有效。
即:一、申请人秦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息计30万元。
分期付款如下:2015年7月15日给付10万元,2015年8月15日给付10万元,2015年9月15日给付10万元。
上述利息按月2%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申请人时光远对申请人秦某某负偿付上述欠款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申请人收到本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

审判长:王丽君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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