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龙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女。
原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仁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江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龙海、林某诉被告上海仁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海、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杨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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