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奇
李月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李某奇。
委托代理人李月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奇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奇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00元,减半收取1520.00元,由原告李某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00元,减半收取1520.00元,由原告李某奇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何艳利
审判员:张艳楠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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