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魏峰林,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峰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石刚人民陪审员王春权人民陪审员孙凤平
书记员:刘 吉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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