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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何其志,职务经理。
被告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区青莲西侧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职务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3212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3212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32124.00元的财产。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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