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王治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斌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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