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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7860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头和理由:自2017年3月6日开始,原告为被浩承包的涿州香邑溪谷小区水屯安装工程做户内二次结构排堵、穿线安装工作,完工后被告给付了部分工资。现仍欠原告工资786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给付所欠原告工资。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席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涿州香邑溪谷小区水屯安装工程做户内二次结构排堵、穿线安装工作,被告欠下原告工资7860元,并于2018年2月14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席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工资7860元,并给原告打下欠条,被告应当按欠条所载欠款数额支付原告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席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7860元,限被告席某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预交上诉费信息:账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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