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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亮与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亮
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付建立

原告李某亮。
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建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亮与被告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亮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亮与被告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亮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爱民

书记员:丁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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