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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沙城镇华美小区102-5-402。
身份证号码:xxxx。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沙城镇玉都苑小区17-4-502。
身份证号码:xxxx。
原审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五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诉原审被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冀0730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飞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冀07民终2082号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飞宇公司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冀民申326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本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冀07民再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指令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韩玉成
审判员 任春新
审判员 冯境涛

书记员: 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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