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杨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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