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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梁某、魏某、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鑫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牡丹江市鑫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魏某、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鑫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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