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牡丹江市鑫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魏某、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鑫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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