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宁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恩,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朝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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