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翟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杨
书记员: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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