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峰,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颖,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奔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佳,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奔昊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伟忠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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