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镜泉,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赞皇县村。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曹胜海,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被告王瑞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曹胜海、王瑞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计4272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张茜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