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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飞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飞
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金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飞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婷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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