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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宪,该公司经理。
企业注册号:91130400601157484W
委托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村路316号光明苑小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靳燕波,董事长。
机构代码:××。

原告李某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兴海、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位于赵县前大章乡豆腐庄村的华府苑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期间,李某的钢筋班组为被告进行施工。2016年1月10日,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出具结算单,欠原告劳务费428830元。2016年1月9日张光安自行出具结算单,共计欠原告劳务费258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算单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动报酬428830元,有盖有该公司的结算单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张光安单方出具的结算单不能作为认定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依据,故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动报酬4288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已向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劳动报酬428830元。
二、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元,由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洪波 审 判 员  陈炜彤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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